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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点创新团队(文化创新类)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2-21 14:22    点击次数:
浙江省重点创新团队(文化创新类)建设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浙江省重点创新团队建设、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和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决策部署,打造一批优秀文化创新团队,培养和集聚各类创新型领军人才,激发其创业创新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浙委办[2008]5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团队建设按照“人才、平台、项目、环境”四位一体的要求,以人才培育质量和标志性成果水平作为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遴选范围
第三条 浙江省重点创新团队(文化创新类)(以下简称创新团队),是指以省内高等院校、社科研究、文化创意、新闻出版、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等文化类企事业单位为依托,从事文化领域的研发、创作和推广工作,具有明确创新目标,取得并有可能继续取得重大创新成果的文化创新人才群体。
第四条 创新团队牵头单位应在浙江省地域范围内。宁波市及所属单位作为牵头单位的,所需经费由宁波市财政解决。
第三章 遴选条件
第五条 申报的创新团队应具有稳定的创新方向和持续的创新能力,具有完成创新任务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基础,研究方向对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能实现重大成果转化,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学术或技术水平在全省同行处于领先并在全国同行处于先进地位。
第六条 团队带头人应具备履职所需的良好的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在研究开发群体中有较强的凝聚力。一般应为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浙江省特级专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151第一层次人才、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基地负责人、省级及以上重大文化类项目负责人、文化类重要奖项获得者、行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公认度的专家学者、文化经营管理人才和专门技术人才。
第七条 申报团队应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梯队结构。团队总人数不限,一般应在20人以上,45岁以下成员不少于1/2。核心成员一般应在5人以上,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创新方向和较强的创新能力,相互间应有长期合作的基础,提倡学科交叉、专业多样和能力互补。一个团队带头人只能申请一个省级重点创新团队。
第八条 团队对取得预期成果特别是重大标志性成果的数量、形式、水平、效益以及时间应具有明确的目标和可行的规划。牵头单位应具备开展研发的工作条件和环境氛围,有健全的运行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在经费配套投入等方面应给予强有力的支持。团队带头人及成员应有较为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创新性研究工作和人才培养工作。
第九条 创新团队鼓励跨单位整合,集聚优势文化人才。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十条 文化创新团队遴选和建设管理工作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省委宣传部为文化创新团队工作小组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社科联、省文联等为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 推荐初选。各创新团队负责人对照申报条件提出申报,填写《浙江省重点创新团队(文化创新类)申请书》,先经所在单位初审,再由归口管理部门(各市委宣传部或省直相关单位)根据推荐标准和条件进行审核、初选后推荐上报省委宣传部。
第十二条 组织评审。文化创新团队工作小组组织专家按申报情况分类(社科研究、新闻传播、文艺创作、公共文化服务、文化产业等)对申报团队进行初审。每类初审邀请专家7-11人,经过差额遴选,产生首轮入围名单。在此基础上,组织第二轮评审。评委由文化创新团队工作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及相关领域专家13-17人组成,在听取入围团队情况介绍及答辩后,以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浙江省重点创新团队(文化创新类)建议名单,经省委宣传部部务会议研究后,报省重点创新团队遴选工作小组。
第十三条 公布命名。省重点创新团队遴选工作小组负责对创新团队建议名单在新闻媒体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受理各种异议,做好调查核实工作,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公示后,建议名单提请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的创新团队,由省委、省政府发文命名为“浙江省重点创新团队”。
第五章 支持与管理
第十四条 省委宣传部与创新团队签订《浙江省重点创新团队(文化创新类)建设任务书》,作为考核依据。创新团队一个建设周期一般为三年,期间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一般不作调整。
第十五条 省委宣传部和所在地主管部门要加强督查和协调,了解掌握项目进展和人才培养情况。在建设期结束后,由文化创新团队工作小组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创新团队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报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取消省重点创新团队称号。对创新成果显著,人才培养卓有成效的,可继续给予后续支持。
第十六条 团队在命名后一年半左右向省委宣传部和所在地主管部门提供中期工作小结和后续计划安排。如遇对任务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省财政对入选创新团队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团队所在地(单位、主管部门)视财力可能给予适当的配套支持。专项资金由团队带头人负责分配,主要用于团队人才培养及围绕主攻方向进行的调查研究、项目研发、平台建设、学术交流等,劳务支出一般不超过1/4。获资助的创新团队所在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资助经费由获资助创新团队统一支配,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挪用。
第十八条 支持创新团队参与国际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国家和省重大科研计划、重点学科、创新工程和重点科研基地建设等。推荐创新团队优先承担各类重大攻关项目和有影响的学术交流活动,申报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课题、省文化精品工程等。根据成果贡献,优先推荐团队核心成员为省特级专家、省151人才、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候选人。
第十九条 推动团队合作与交流,搭建团队间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合作平台。对具有较大创新成果的团队人才或项目给予宣传推广。
第二十条 各创新团队所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与服务,为团队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与条件。
第二十一条 创新团队要自觉接受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文化创新团队工作小组的指导,认真履行承诺,注重成果转化,充分发扬求真务实、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精神,充分发挥在省委省政府决策中的智库作用、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中的示范作用、在艺术(技术)创新中的引领作用,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新的贡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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